典型案例
孟某、曹某、孙某与黄某四人,2001年8月就合伙开采铁矿石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合伙协议》,但四位合伙人从始至终并未成立合伙企业。2003年,黄某以个人名义注册了“某县鑫鑫矿”的个人独资企业。此后,就采矿权的归属及利润分配,孟某、曹某、孙某一方与黄某一方发生争议,前者认为,四人之间是合伙关系,鑫鑫矿实质上是合伙企业,探矿权、采矿权都是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而后者认为采矿权属于自己所有,是个人财产。最终,该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定采矿权并非合伙财产,驳回了孟某、曹某、孙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孟海律师解析
在上述案例中,因为四位当事人并未共同签订合伙协议,也未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书面文件显示四人曾对成立名为鑫鑫矿的合伙企业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以上事实,加之申请采矿权主体的是黄某注册的个人企业,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孟某等人的主张。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日常的经营合作中,合作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可能大相径庭。
孟海律师支招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虽都有“合伙”二字,但也有很大区别:
1.两者概念的区别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对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法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在出资方式、普通合伙人对外责任上,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没有区别。但涉及非货币出资时,合伙企业要依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财产权移转手续。
孟海律师补充:
2.其他方面的区别
(1)合伙企业,受商法调整,作为一类独立的商事主体存在;个人合伙,是民法领域的概念,通常根据合伙合同或合意产生。
(2)合伙企业一般有字号,并依据《合伙企业法》注册成立;个人合伙,只要合伙人之间达成合伙的合意,共同开展合伙经营就可以,并不一定办理登记。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伙,在狭义上合伙人只能为自然人。
(4)合伙企业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定要件;个人合伙,并无这一强制性要求。
(5)合伙企业中,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下,承担有限责任;个人合伙,对外均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在解散时要像法人一样进行清算,包括成立清算组、进行债权公告等;而个人合伙并没有这一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