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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可参考信用等级选物业

2022/11/3 15:24:35发布51次查看
晨报讯(记者 郭钦转)以资质等级对物业企业进行事前管理的方式已经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事中、事后的监管,尤其是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体系。
日前,《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其主要变化为删除了此前有关“资质管理”方面的表述,并增加了有关建立信用管理体系的要求。新条例第32条第2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据了解,在《条例》修改之前,在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厦门市建设局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有效响应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
物业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目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双随机”的形式,由各区对辖区内的物业企业进行检查,并对经营情况进行信用打分。被检查企业的信用等级根据标准被划分为优秀(aaa)、良好(aa)、合格(a)、基本合格(b)、不合格(c)5个等级,每年由省住建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目前,厦门许多物业企业积极参与、配合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工作,多数区已实现了检查全覆盖。2016年度,厦门共有9家企业被评为优秀(aaa)。
物业新政出台以后,物业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不再有门槛,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成为衡量物业企业服务的重要标准,物业服务购买方可参考信用等级,选择适合的物业企业。 目前,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地方法规中相关内容的调整工作也已经进入日程。接下来,厦门物业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还将在不断探索中进一步完善。
厦门许多物业企业积极参加信用管理工作。记者 陈理杰 摄
微信朋友圈截图的部分不实消息。
晨报记者 郭钦转
近日,一条“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的消息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该消息以日前《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为由头,被国内不少权威媒体的官微转载。
昨日,市物业管理协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消息不实,并驳斥了其中的多项内容。
市物业协会的说法得到多方消息的印证。截至昨日,国内已有部分省市的住建部门官网对此发出了辟谣信息,最先发布此消息的媒体公众号对此发布了致歉声明。
进展
多方证实网传内容失实
“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的表述跟条例的修订没有任何关系。”市物业协会最先对此消息进行了质疑,表示消息中《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确有其事,但里面并没有提到8种情况拒交物业费的相关内容。
翻看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晨报记者的确没有找到有关这“8种情况”的表述,搜索网上的相关内容,暂时也找不到任何权威的信息出处。
4月11日,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在其官网醒目位置发布声明,称网传消息是对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解读有误,并要求有关单位不传谣、不信谣。
昨日,最早发布此消息的某媒体微信公众号也在其官微上发布了致歉声明,承认其4月7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刊发的稿件“明显失实”,造成了广泛的误读和曲解,并郑重向读者道歉。
部门
驳斥内容荒诞漏洞多
“部分内容本身是经不起推敲的,有着明显的漏洞。”对于网传的“8种情形”,市物业协会办公室主任童海平作了驳斥。
针对第一种情形中提到的“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童海平反问:“现实中有谁不是从收到收楼通知书算起的吗?新规怎么可能做这样的修改?”据介绍,事实上,多数楼盘的物业费都是从收楼之日的次月开始算起的。
针对第二种情形中“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的表述,童海平表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委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业主以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律师
没有不交物业费的说法
“《物业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而业主和物业企业是合同关系,说白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两者是不一样的。”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良平表达了对“8种情形”内容的质疑。
蔡良平表示,业主如果觉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差,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整改,甚至通过业主大会更换物业公司,解除与现有物业公司的合同,但并没有可以不交物业费的说法。
交物业费是业主一方应尽的义务,从已有的许多案例看,业主以不交物业费为手段进行抗议,容易让双方矛盾进入一个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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